作为南京建邺区河西新城鱼嘴地块征地拆迁项目组长的平某,明明知道被拆迁户提交的是假材料,还让其通过审核,帮他们多拿了近百万补偿。随后,平某和他手下拆迁员共同收了42万元好处费,平某还单独收了拆迁户25万元。作为拆迁组长,平某共计获得非法所得47万元。最终平某因涉嫌受贿,不久前被建邺法院判刑9年。
发现
拆迁组长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
一年多前,南京建邺区河西新城鱼嘴地块征地拆迁结束,审计部门对这个项目审计时,发现一个周某某的人,领取了80多万元的补偿。而根据早前的动迁资料,周某某不应该拿到这笔补偿。审计人员怀疑这个拆迁项目有问题,就重新审核了被拆迁户提供的资料。
在审核这些资料时,审计人员发现,除了周某某的补偿款有问题外,另外还有4户的补偿款也存在问题。他们提供的申领拆迁补偿款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离婚证等,明显是假的。
而巧合的是,几乎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身为该地块拆迁组长的平某,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就让他说明情况。于是,平某伙同手下拆迁人员喻某,为造假的被拆迁户获取违规利益,收取巨额好处费的事情浮出水面。
调查
伙同下属收了42万好处费
据平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从2011年11月到2013年3月期间,他在河西新城鱼嘴地块征地拆迁项目中,接受被拆迁户王某某等人委托,伙同拆迁人员喻某,对王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资料放行,对方承诺拿到补偿后,会感谢他们。
后来,在两人的帮助下,两个拆迁户多拿到了近百万元补偿。2011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喻某在建邺区南湖附近收受王某某等人2万元现金后,告诉了组长平某。后来,平某把这2万元拿走了。
而在2011年底和2012年年初,喻某又先后两次共收了王某某等人40万元好处费。其中,平某拿走了20万元,另外20万元,平某让喻某自己留着用。
后来,喻某得知平某在接受调查,立即找到王某某等人,将20万元退了回去。同时,他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还单独受贿25万元
检察机关调查时还发现,平某还单独帮助一些被拆迁户获得非法补偿款,并收受中间人提供的好处费25万元。
在平某的受贿中,一个叫周某某的掮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平某分管的拆迁项目进行过程中,先后有4个被拆迁户,找到人脉资源很广的周某某,希望他出面帮忙,设法在拆迁上做点钱出来,多做出来的钱,大家一起享用。
而周某某刚好认识平某,于是就找到他。后来,在平某的帮助下,不仅4个被拆迁户获得了巨额利益,掮客周某某也获得了80多万元。
不过,拿到钱的周某某,并未忘记自己的钱是在平某的帮助下获得的,于是在2012年上半年,先后分两次,共汇了25万元给平某。
判决
拆迁组长获刑9年,组员获刑5年6个月
案发后,平某通过亲属,退还了40万元赃款。喻某的20万元,也退还给了送钱的被拆迁户王某某等人。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定平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平某伙同他人受贿,属共同犯罪,但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喻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不过,法院考虑到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算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他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面对检方指控受贿67万元,平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喻某受贿的20万元,不应该算平某受贿。而喻某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平某受贿的22万元,不应该算喻某受贿。
不久前,建邺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平某和喻某辩护律师关于受贿数额的观点,一审认定他们共同受贿42万元,其中平某的受贿数额为67万元,判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的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而喻某受贿42万元,因属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是从犯,判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10万元。
向平某行贿25万元的掮客周某某,听说平某正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向检方投案,并退还了违法所得的80多万元。后来,周某某因行贿罪,获刑2年8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不久前,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