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第一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4年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取完钱忘拔卡,5700元被人取光
他在取款机周围贴“寻良心启事”
还特意标明“量刑标准”
漫画 俞晓翔

  上周末,市民张先生在ATM机上取完钱,忘了取卡。结果,银行卡里的5700元不见了。1月21日,张先生打印了十来张“寻良心启事”,上面特意标明了“量刑标准”,贴在ATM机周边。张先生说,这是为了起“震慑”作用,让对方赶紧把钱还回来。 现代快报记者 付瑞利

  银行卡里只剩下十几块钱

  1月18日晚上7点多,张先生在江宁区托乐嘉的一处ATM机取钱,忘了拔卡。第二天想起来,他查询发现,卡里被取走5700元,只剩十几块零钱。

  钱被谁取走了呢?张先生想起当晚取钱时,身后有一名三四十岁的男子排队。“这里就一台取款机,我查了这张卡的交易流水号,时间就在我取钱之后。”他觉得,当时排在他身后的那名男子嫌疑很大。

  他认为这个人可能是临时起了贪念,才取走了卡里的钱。张先生求助银行,工作人员建议他赶紧报警。

  失主贴出“寻良心启事”

  1月21日,张先生印了十来张“寻良心启事”,贴在取款机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他相信,对方只是犯了糊涂。“他看到这个,说不定会悔悟,把钱还给我。”

  有同事建议他“震慑”一下偷钱的人。于是,他在纸上与对方“对话”:先不贴你的照片,给你留点面子。你可能不知道这已属于刑事犯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编者注:按照2013年盗窃罪数额标准,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之后,张先生又列出“量刑标准”,劝说取钱者不要因为这5700元去坐牢。

  昨天,张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遗憾的是,几天过去了,没有回音。“我还是希望那人能及时改正错误,不要等被抓了才后悔。”他称,如果对方尽快把钱还回来,自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追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说了不算

  对此,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来阳认为,对方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卡中的5700元钱,这种行为涉嫌盗窃罪。“拿走的钱及时退回来,可以从轻处罚。但并不是受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不追究。取钱者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机关是要追究的。”

  此外,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长松提醒,张先生只是推测那个人取走了自己的钱,如果想通过公布对方照片的方式要钱,可能会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昨天下午,记者获悉,江宁警方已经以盗窃案立案侦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