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化名)原是南京江宁区一家酒店的保洁员,去年,一位客人入住她负责打扫的房间后,脚被拖鞋里的玻璃碴划伤。单位认为,王娟是因为不满部门管理而“故意”所为,企图报复单位,二话没说就把王娟开除了。干了五个年头,就这样“被离职”,还落得个分文未得,王娟只得依法维权。法院认为,酒店开除王娟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娟据此获得了经济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客人穿拖鞋划伤脚
2008年9月,王娟进入江宁一家酒店从事客房清扫工作,每月工资1000多元。钱虽然不多,可冲着单位每月交社保的分上,王娟坚持了下来。转眼到了2013年,是她工作的第五个年头。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娟在客人离开后打扫了一间客房,清理完毕后,客房领班及主管进来检查了一遍,按理说应该没问题了。可是当天夜里,新住进来的客人投诉,称自己的脚被房间拖鞋内的玻璃划伤了。工作人员不敢怠慢,赶紧帮客人清创包扎,还一个劲地赔不是,这才平息了对方的怒火。
酒店说保洁员“恶意报复”
出了事得有人负责,王娟自知要被罚了,但接到开除通知,她还是傻了。酒店方认为,客人的脚被玻璃划伤,是因为王娟对管理不满恶意报复,故意伤害客人,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的理由遭辞退,王娟实在觉得“冤”,她多次找到领导,说自己从没想过“报复”谁,更不会伤害客人。可是根本没人听她的解释。无奈之下,王娟只得走法律程序维权。
法院判酒店支付经济赔偿
后来,王娟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裁决酒店开除王娟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以及2013年4月的工资共计1.13万余元。这个裁定让酒店不服气,于是起诉到了法院。他们坚持认为,王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没有证据证实客人的脚受伤是王娟“故意”所为,所以其开除王娟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并没有不当之处,据此,法院判酒店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之内,支付王娟1.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