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李浩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其购买的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至2011年7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6名被害人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张某某怀孕。
(二)故意杀人
2010年7、8月间,被害人“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被害人段某某与其合力将“张宣宣”掐死。
2011年5月,因发现被害人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间,李浩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四)组织卖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洛阳市西工区某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