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观察员 伍里川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这样的首次明确,既是形势之需,也是民意之吁。
“裸官不得提拔”,当惊“裸官”一身冷汗。该规定一出来,就引起舆论关注。
评论人梦暄龙在《为“裸官”不得提拔点个“赞”》中直抒胸臆:如何让反腐败规划和反腐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是当下各界亟待突破的议题。本次中央印发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裸官不得提拔”,是对裸官行为的一种更加严密的规范,更是反腐篱笆越扎越密的表现。
评论人李云鹏则在长江网长江时评发表《“裸官”不得提拔,该怎么解读》一文,进行深度思索:尽管并不是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裸官”就一定是腐败官员,但是同样要承认“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事实已经证明,大量贪官为谋求后路的确提前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以便东窗事发时出逃。
裸官不等于贪官,但裸官显然是有问题的官。探诸各类规定,素来不允官员做裸官。所谓的当“裸官”,基本是个体为了一己之需而造成的事实。
裸官外逃,早已成为一大问题。难点在于,一旦其外逃,“抓逃”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如果不在源头上堵死贪官外逃路,必然造成被动局面和不利影响。如何堵?禁止裸官提拔,就是其中之一。
要做官,要提拔,就必须安心守在家、国,就必须断了“裸”的念头。做不到,那就脱掉乌纱帽,爱干吗干吗去,到时候,你再“裸”,也没有问题。干部岗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岂能容忍“身在曹营心在汉”?
毫无疑问,“裸官不得提拔”,是对官员选拔制度的严格化、纯净化。不仅是“堵”为上,而且也是“警”为上:裸官的逍遥自在日久,必然会对其他一些不安分的官员产生“示范”,而此次“铁律”施行,无疑是警告声声。
从不给官员“裸”,到官员不敢“裸”、不想“裸”,这将是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