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快报1月5日《法官流失之困》一文,给予理解和支持。
毋庸置疑,法官流失之困就如食品安全之困,并不鲜见。细看《法官流失之困》,法官们似乎有不少委屈。然而,法官们的委屈,相对于“冤假错案”中那些当事人的冤屈来说,却不足挂齿。
回顾历史,自改革开放三十五年以来,几乎所有冤假错案都是以法律的名义制造的。譬如披露出来的湖北的“佘祥林案”等等。这些案例的形成,除行政权干预审判权之外,更多的是主审法官法律信仰的缺失。有法不依,甚至演绎法律,扭曲立法精神和原则,让公民逐渐丧失对法律的预期,并进一步侵蚀了审判权的公信。即便有些判例从“实体”上看起来似乎正义,但由于缺乏“程序、时效”正义作有力保障,而让当事人不满。
其实“饱读经书”不该是法官从业资质的唯一条件。据说,我国目前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总量,在美国之后,排行世界第二,有些堪称完美甚至超前。但我们的法治能力仍然孱弱,问题不少。其中法律信仰的缺失,是首要原因。
这里不是以偏概全。现代快报2013年12月16日“感动中国”栏目报道的南京鼓楼区法院戎建生法官的事迹,无疑是法官恪守法律信仰的一个典型。戎法官并非科班出生,20多年前转军从法后,边干边学,由一名门外汉到如今的老资格审判员,个人的经历尤其“对得起良心”,还有“我这辈子如果收人家一分钱,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承诺让人感动。
“对得起良心”指的是“私德”,没有良好的“私德”便没有良好的“公德”,“私德”良好是“公德”良好的先决条件。即便法官“饱读经书”“学富五车”,也谈不上“称职”,更别说公正执法了。
一百多年前,卡尔·马克思就告诫过我们:“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法官宣誓词中亦有“效忠宪法和法律”一词 。但是,眼下的法官不是法律素质之困,而是法律信仰缺失之困。信仰之困,才是困中之困。
南京读者 薛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