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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加盟安徽“口渴了”
没想到被南京“口渴了”告了
南京市中院昨召开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会,提醒加盟者小心特许经营陷阱
  南京街头的“口渴了”奶茶店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摄

  南京人爱喝奶茶,自然对“口渴了”这个品牌不会陌生。也许很多人不知道,为了这个品牌,安徽与南京两家“口渴了”公司打了好几年的口水仗,还争上了法庭。昨天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会,法官特意介绍这一案例。据了解,南京市中院认为,南京“口渴了”公司享有对这一品牌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安徽的却没有,因此判后者侵权了。

  案例

  判决现场提问

  加盟安徽“口渴了”成被告

  吴博想创业,听说加盟奶茶店费用低,收益快,于是他在网上搜索相关的信息,发现一家名为“口渴了”的公司正在招商,对方宣称只需两万元加盟费,就能够开一家奶茶店。吴博知道“口渴了”在南京比较有名,随即他就与安徽“口渴了”公司签订了合同,很快就在南京一家大超市内拥有了自己的奶茶店。

  奶茶店开了还不到半年,麻烦来了。南京一家名为艾味塔的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称吴博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他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法庭上,吴博称,自己是与安徽的“口渴了”公司有相关授权加盟合同,而且“口渴了”三个字是日常用语,自己并没有侵权行为。

  判决

  安徽“口渴了”加盟商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艾味塔公司就“口渴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进行了注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而根据调查,安徽“口渴了”并没有拿到“口渴了”注册商标。就此,法院判令吴博停止侵权行为。由于跟安徽“口渴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他可以向该公司追讨。

  南京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徐新介绍,虽然这家奶茶店侵犯了南京“口渴了”的商标权,但由于其是加盟商,不能把错都归咎在这家奶茶店的头上,所以,法院只判其停止侵权,不准再用“口渴了”的商标,并没有让加盟商赔偿南京总公司。徐新表示,这家奶茶店可以再交一笔加盟费给南京“口渴了”,重复使用这个商标。不过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去探访时,发现这家奶茶店已关门停业。

  据了解,南京的这起商标纠纷,并不是安徽 “口渴了”公司的加盟商吃下的第一件官司。登录安徽“口渴了”官方网站可以看到,这家店目前仍在招揽加盟商。南京“口渴了”总部,南京艾味塔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表示,正通过司法途径在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直在维权。”

  现场提问

  遭遇“黄焖鸡”事件

  如何维权?

  与“口渴了”案件类似的,还有前段时间的“黄焖鸡”事件。昨天,现代快报记者找到了一家位于新街口的“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店主小李是个80后,他说自己在创业前是“黄焖鸡”的“粉丝”,这也让他萌生了自己也开一家店的念头。2013年春节前,他前往黄焖鸡的总部山东济南考察,有工商、卫生部门要求的各种资质,算是正规,而且当地已经有上百家加盟店,都经营得不错。而且加盟费也不贵,总共2.5万元。于是,小李没有犹豫,与总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

  2013年3月底,小李的店正式开业了,生意一度十分红火。可惜好景不长,去年媒体爆出“杨铭宇”黄焖鸡在南京的一个鸡肉加工点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材,随后总公司表示整个南京市92家加盟店停业整顿。小李的店也未能幸免。导致他的门店关了7天。他说,之前店里每天的营业额有五六千元,停业7天就损失了三四万元。

  昨天在发布会现场,有媒体记者提问:两个月前,南京“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存在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材问题被曝光,随后相关加盟店停业整顿。如果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被特许人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或途径进行维权?

  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薛荣表示,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现被骗或者遭遇风险,可以申请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保护主要是由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等,根据当事人的举报采取行政处理,效率比较高。

  司法保护分三种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既可以制止对方违法、违约行为,又可以得到充分赔偿救济,效果比较好;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进行审查,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三是就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目前,南京市玄武、鼓楼、江宁、雨花台、建邺、六合六个区的基层法院能受理本辖区内的特许经营纠纷一审案件,其他区的该类一审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法官提醒

  签合同前

  审查三个细节

  据了解,2013年度南京市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相关案例涉及范围广,有些市民想要通过加盟的方式开店赚钱,却未曾想到一时不慎,让自己成为了待宰羔羊。

  法官提醒,在选择加盟时,首先要考察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一栏需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其次,“两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特许人最起码需要具备的经营资质。

  同时,法官还提醒,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几个细节进行约定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这几个细节包括:首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少于3年的经营期限,以确保缴纳的特许费、加盟费等有足够的经营回收时间。其次,对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时间及方式都应做明确约定。第三,合同可以约定将特许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宣传及承诺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尽量详细地明确违约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通讯员 施法宣 实习生 陈楠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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