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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南京出台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不得推销商品
鼓励公众人物代言

  快报讯(记者 鹿伟)明年元旦起,南京的公益广告发布将有新规范。南京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对公益广告的发布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互联网网站应当在首页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应按照不少于发布广告量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广告总量的5%;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20%;通信运营商应当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微信、易信、炫铃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租期间,也鼓励广告发布者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办法表示,户外广告设施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的内容相协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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