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他身陷传销与公司无关,不能算工伤
被公司派往外地联系业务,中途会网友身陷传销组织,人身自由被控,为逃离“狼窝”不幸坠楼身亡。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案件,没有支持死者家人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徐政 现代快报记者 刘清香
徐州一再生资源利用公司业务员李睿,通过网络与山东省淄博市做化妆品生意的孙梅相识。2010年,李睿被派往外地联系业务,孙梅得知后约李睿前往淄博相会。李睿应约到达淄博,发现身陷孙梅与夏某等人设在一小区五楼的传销窝点。李睿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并多次要求离开,却被强行阻拦并扣留手机。之后几天中,李睿曾多次尝试逃脱均未成功。
4天后,李睿从五楼阳台翻出欲逃离,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不幸坠楼惨死。
2011年10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判决孙梅、夏某等7名传销人员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10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李睿父亲李牧等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牧向徐州铜山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认为李睿从单位借三千元出差费后被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在淄博市被诱骗误入传销组织,在多次强行脱逃的情形下坠楼身亡,应认定为工伤。铜山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睿被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时被骗入传销组织,其为摆脱传销组织,从被控制的房间阳台逃脱时坠楼受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李牧不服,向铜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牧的诉讼请求。
李牧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死者李睿通过网络与孙梅相识,以化名“李顺”与孙梅联系,表达结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实为私人间的交往范畴,而并非开展业务。且孙梅所在的传销组织传销的是化妆品,与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李睿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也不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李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