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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价格欺诈?
超市喊冤!
超市价格差异问题到底在哪儿

  近日,杭州市相关部门对于乐购、屈臣氏、欧尚等商家的 “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乐购被罚30万元。不单单在杭州,南京不少的消费者也遇见过购买优惠商品时并无优惠价格等价格差异的情况,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零售行业确实存在着价格差异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超市故意欺诈消费者,而是由于系统数据更新、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尽管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行为,但是对于发生的价格差异问题,超市还是负有监管上的责任。

  文/现代快报记者 王立航

  记者调查

  消费者:标的是低价,结算变高价

  市民林先生告诉记者,有次在超市结账时,发现促销价的商品是按照原价来收的,由于当时排队的人很多,差价也就几元钱,没好意思取消购买或者询问价格,就买单走人了。

  白领张小姐向记者抱怨,超市的优惠商品不一定是优惠的,不要被打折海报或者标签上的价格所迷惑,比如有的商品虽然声称是优惠价,其实只是比原价便宜了一毛钱,有的甚至是结账时没有任何的优惠,逛超市时常会遇到这几种情况。

  针对市民的反映,记者来到新街口的一家超市,挑选了几样正在促销的商品,结果结算时并未出现价格差异。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银时确实存在结账时出现价格差异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由于自选超市商品类目很多,顾客可能随意丢放商品,同品类不同品牌的产品包装相似,给后来的消费者带来混淆,因此拿错商品结账时发现价格不一致,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超市有欺诈行为。该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大型自选型超市都会出现这种情况,顾客人流量大,店方无法控制顾客对商品乱拿乱放,如果遇到结账时出现价格差异,一般都会跟消费者协商沟通来解决问题。

  超市方:没有必要进行价格欺诈

  针对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看法,一位零售从业者告诉记者,理货员把标签价格弄错了造成标低收高,这是有可能的,属于个别情况,如果说超市因为想盈利而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这实在不太可能。

  该从业者分析,现在零售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每个超市都需要通过发布一些优惠商品来吸引和维持卖场的人气和销售,所以海报优惠商品是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吸引人气的一张王牌,如果超市在这些特惠商品上做文章,无疑是一种自毁招牌的行为。南京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一万平米左右)一年的销售额过亿元是不成问题的,如果为了在消费者身上多赚几元钱,而冒着被物价部门罚款和丧失商业信用双重风险去进行价格欺诈,实在得不偿失。如果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欺诈消费者,倒不如通过提高返点等方式向供应商索取利润,该从业者透露。

  而工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超市的投诉问题,并不集中在价格上,而是在食品安全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超市并不存在主观上的价格欺诈行为。

  现象背后

  价格差异是如何产生的?

  关于价格差异的产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超市价格定价流程是由供应商提报给超市的采购部门,供应商盖章确认后,超市采购部门接收价格后再去核对,保证超市利润后,最后录入价格系统,一般的超市都是这样的采购定价模式。

  价格录入系统后,有的超市需要各个门店的财务加载价格信息,这样门店里的价格信息和采购价格信息就是一致的,如果有门店没有及时加载信息,超市采购方已经更改价格,而门店的价格信息没有更新会依然显示原价。超市的促销海报通常所提供的特价商品信息是超市采购部门根据众多供应商的特价申报中筛选出来的,如果门店的价格系统没有维护好的话,就有可能发生促销海报和结账价格不符的情况。

  现在多数超市都是跨区域的连锁性超市,门店多、区域大,超市门店负责各个产品分类的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要到财务室查看并接收最新的价格信息,然后将特价信息打印到相应的价格标签上。每到档期(14天为一个档期)时都会打印出成百上千个特价单品信息标签,尤其是档期开始和结束的时候,人手有限时就会出现价格标签不准确或是漏打的情况,而门店内有限的工作人员为保证超市的正常营业,必须实行两班倒的工作制,超市一个部门的人员通常要负责区域的卫生、货品陈列、销售、下订单、收退货、投诉处理等等众多繁杂的事情,这还不包括一些在店堂中发生的突发状况,有的时候特价牌的标注也都需要各个厂家的驻店导购人员协助处理。由于超市较高强度的工作实际,难免会出现疏忽或者遗漏检查特价信息的情况,这也会导致顾客在买单时发生价格差异。

  关于超市行业的人员短缺情况,这是个行业内普遍会存在的问题,待遇差异导致超市岗位吸引力差,人员流动性很大。在遇到结账价格差异时,超市也往往会积极和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比如按照海报上标明的优惠价格结账等,但是价格差异问题往往很难解决,时不时会出现,超市方也只能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尽量避免。

  物价局:强化常态监管

  南京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低标价高结算作为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在价格法规上既违反了《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也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在实际的监督检查中,对于的确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个别商品低标高结情形,如果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于多次被投诉举报、屡查屡犯、危害后果明显的低标高结案件,可按照价格欺诈进行定性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50万元的罚款。这样使得经营者的违法后果与行政处罚的结果相适应,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据了解,省物价局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一批2013年办结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涉及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及擅自制定政府定价等行为。截至11月底,全省各级共查处不正当价格违法案件550件,实施经济制裁904万元,提醒告诫2819次。物价部门提醒经营者,在元旦新年促销旺季来临之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坚持诚实守信,杜绝虚假广告、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营造真实、诚信、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而消费者也要积极地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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