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期的吴某与妻子朱女士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其母亲代其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如皋市民政局为原告吴某与第三人朱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违法。
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12月,当地残联给他颁发了《残疾人证》,载明吴某患有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为母亲李女士。2010年12月,24岁的吴某与朱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1月,吴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2012年 4月10日,吴某与朱女士到如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在二人按要求出具《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分别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后,如皋市民政局给二人颁发了离婚证。
事后,吴某母亲以儿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代其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陈莹 顾建兵 马天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