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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
负责人可被拘留

  破解“民告官”难,行政诉讼法23年来首修

  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

  负责人可被拘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行政机关不得阻碍立案

  为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针对“立案难”,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还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外,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政府“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草案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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