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男子马某为借钱,谎称给双目失明的八旬养母办理低保,骗其按手印,将30余万的房子低价变卖。两年后,买房人一纸诉状将老太太及马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限期搬离,老太方才知晓房屋被卖一事,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已生效,马某与买房人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重大误解且显然有失公平,予以撤销。陈莹 谷昔伟 宗爱萍
卖房谎称办低保,骗养母按手印
2010年,马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准备向陈某借款10万余元,但陈某要求其提供抵押担保,马某遂将其与养母共有的房屋进行抵押。随后,应陈某要求,马某将该房屋过户给陈某夫妇,但因房屋登记在养母名下,自己只是共有人,马某无法办理过户。
想到老太太目不识丁,患有多年糖尿病且双目失明,马某谎称要为其办理低保,并将其接到如皋市房地产监理所,在陈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上代为签名,并由老太太按手印确认。同时,老太太在其他相关登记表上按手印,陈某给马某10.94万元。第二天,陈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此后,老太太独自住在房子里,马某一直未回去照料。在此期间,老太太的女儿为房子进行了翻修。没想到两年之后,因马某一直未还钱,陈某将老太太、马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限期搬离。老太无奈之下,向如皋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认定有重大误解,法院撤销合同
在法庭上,老太太诉称,自己不识字,患糖尿病多年,且双目失明已有六七年,从来没有卖过房屋,当时在合同上按手印是因为养子马某谎称办低保,且房价远远不止10万余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陈某辩称,双方是在如皋市房地产监理所办理买卖房屋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均在买卖合同和变更登记手续上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价也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因经营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10.94万元,将房屋变更到陈某名下作为担保。后马某谎称为养母办理低保,骗取老太太按手印,得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老太年近八旬,且双目失明,辨别能力较差,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按手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行为。且本案在庭审中,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价值34.62万元,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作价10.94万元,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显然有失公平。
法官说法
因重大误解
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双目失明的八旬老太认为办理低保,在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登记变更手续上按手印,显然是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并非其本意,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