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房遇到了黑中介!”南京的潘女士投诉称,她今年3月通过中介卖房子,中介公司未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说,还隐瞒事实导致交易登记手续不能按时办理,帮助买房人拖延首付款支付时间。双方为此还打了一场官司,在一审时,中介经纪人竟然“变身”买房人的姐姐,帮买房人提供资金证明。
实习生 王来彬 现代快报记者 方宇
卖方
“黑中介”一碗水没端平
据潘女士介绍,她今年3月份想卖房子,通过邻居介绍找到南京尚品置业有限公司,并通过中介找到买房人,三方在3月5日签了居间协议,收了买房人5万元定金,并约定买房人要在5月30日之前交92万元首付款,但经纪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于中介的经纪人李爱虹是邻居介绍的,就没多想,自己也急于出手,就疏忽了这些事情。”
3月6日,三方到房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当时正逢‘国五条’细则出台,为避开20%的个人所得税,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的人特别多,房管部门采用‘预收件’的方式开出收据,然后回去等通知。但这些都是由经纪人李爱虹负责的,收据也被她拿走了,而且还故意把本该留卖方联系方式的地方写成了买方的(手机号)。”潘女士说,这直接导致她没能及时收到房管部门发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且买房人和中介也没有告知她。
5月27日,潘女士收到住建委“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通告,并要求她在10日内取回相关证件。潘女士觉得既然房管部门已经不受理交易申请,而且买房人也没有按时付首付款,房子就不卖了,但却被买房人告上了法庭。
“更让人气愤的是,一审时经纪人李爱虹成了买房人的姐姐,帮买房人提供资金证明。”潘女士觉得自己被中介和买房人合伙骗了,“他们开始想让我不能履约,后来看到房价上涨又坚持要买房。”
“中介”
帮忙的却被反咬一口
“我一开始就没有以中介的身份参与他们的买卖过程,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中介费用。”李爱虹告诉记者,她从朋友处了解到潘女士要卖房,正好有亲戚要在南京买房,就以朋友的身份介绍双方见面。“合同是他们自己签的,我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只是在中间协助办理各种手续。而且3月19日他们网签的时候我也没有参与。”李爱虹表示,自己之所以一开始没有表明跟买房人的亲戚关系,是怕潘女士对买房人不信任。
对于卖房人提到收据上联系方式错误的问题,李爱虹坦诚:“当时由于登记的人比较多,时间比较紧,不小心登错了。”她还表示,住建委“申请登记不予受理”的通告并不会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因为合同的期限是4个月,只要重新申请登记就可以了。而且后来买房人也曾提出一起去房管局重新办理手续,但卖房人并不愿意去,“是她(卖房人)看房子涨价了,就无理取闹不想卖了。而且看到买房人老实,定金也不想退。”
买方
房子不卖定金也想“赖”
“现在的问题是房主就是不想卖房子了,而且定金也不退给我们。”买房人龙明赞告诉记者,卖房人提到的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的通知自己也没有收到,“只收到了住建委27日‘申请登记过期不予受理’的通告”。“说到底,她(卖房人)就是看到20%的税不收了,房价也一直在涨,觉得自己卖亏了,想耍赖。”龙明赞表示,他曾提出只要卖房人潘女士把5万元定金退还,不耽误自己另买房子,就同意解除合同,但潘女士不愿意退,于是才把她起诉到鼓楼区人民法院。
最终一审判决潘女士败诉,因不满判决结果,潘女士提出上诉。“一审拖了那么久,现在二审正在审理,现在我的房子也没买成,什么都耽误了。”至于后续的问题,龙明赞表示,已经全权委托给了律师,也会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结果。
律师有话说
签合同别掺进人情
细节看分明
记者从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处了解到,房屋买卖交易的登记申请手续是可以在房管局重新申请办理的,所以卖方以“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为由来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卖方不能因为登记申请的原因就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非房管部门认定房子不能卖,否则卖方的行为是违约的。”魏伟律师还表示,中介方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不能认定她是合同的当事人,只能说中介是在协助代办各种手续,所以应该没有责任问题,“这一点上,签合同时卖方应该看清楚。”
对于频繁发生的二手房买卖纠纷问题,魏伟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很多纠纷都是由于买卖双方不注意细节导致的,比如房屋的权属问题,房款的支付方式和预期付款的责任认定等,不能过度相信口头承诺,一定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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