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8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觉得自家房屋拆迁时吃了亏,要求信息公开
无锡市民告省住建厅,副厅长出庭

  不久前,无锡市民王女士觉得自家房屋拆迁时吃了亏,写信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公开所有拆迁手续。省住建厅回函称,她应该找无锡市政府拆迁办了解。由于对省住建厅答复不满意,王女士随后状告省住建厅,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昨天,南京中院开审了这起“民告官”官司,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如亚到庭应诉。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文/摄

  市民打官司

  副厅长到庭应诉:

  母子齐上阵讨要知情权

  王女士称,她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房屋,本来面积200平方米,因为无锡地铁一号线建设被拆迁安置了,可她觉得新房建筑面积不足两百平米,自己却要掏几万元补齐差价。她曾向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索要拆迁公告、拆迁标准等信息,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9日,王女士通过快件,向省住建厅寄去《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的所有拆迁手续。

  7月29日,省住建厅回函,主要内容就一句话:“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属于当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您可到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查询。”

  “他们作为省里的上级部门,应该知道这些信息,这样回函,就是在搪塞我。”王女士认为,省住建厅并没有实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

  王女士一时找不到合适律师,她理工科出身的儿子在恶补相关法律后,作为母亲的代理人,昨天一起到庭。他认为,省住建厅回函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履行他母亲申请的信息公开。

  副厅长到庭应诉:

  找错信息公开对象了

  昨天,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如亚代表住建厅,坐到了被告席上。在答辩时,他称,拆迁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该案项目公开资料应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关于“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属于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履行拆迁许可审批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由其予以公开。

  省住建厅虽然负责指导全省的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但并不负责对具体项目核发拆迁许可证,并没有制作或保存“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向其告知了具体的公开部门,已在法律固定的15个工作日内做了回函,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他认为省住建厅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昨天,南京中院审理后,当庭宣判。

  法官认为,省住建厅并不负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而他们7月29日作出的答复函,也没超过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程序亦无不当。法院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女士负担。

  法官建议,公民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该找具体的行政主体,并不是哪个部门级别高,就是信息公开主体。而这起案件,原告应该向无锡市政府要求信息公开,如果他不予回复,可以通过法庭起诉。

  延伸阅读

  官员出庭应诉

  已成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如亚称,住建厅经常遇到类似的信息公开要求,其实都不是住建厅应该公开的信息,可很多老百姓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公开,所以才出现了类似官司。省住建厅决定由副厅长出庭,也是为了表示对官司的重视。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副厅长代表政府部门出庭应诉,江苏早在2008年6月就有了,当时出庭的是时任省国土厅副厅长吴震强,他也是江苏首位出庭应诉的副厅级领导。

  据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出庭应诉”已成为江苏很多地方对行政首长提出的行政目标考核内容之一。江苏绝大多数地级市和部分县区已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厅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目前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江苏的厅级部门,涉及到需要应诉时,一般都会由厅领导出庭应诉。

  另据了解,今年1~11月份,南京中院行政审判中,行政单位领导出庭应诉及参与案件协调率约为70%,与南通等地的100%相比还有差距。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