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李绍富)去年年底,“篆海艺德”工作室运营总监王刚发现,自己工作室复制的国画《共和之光》,被媒体报道成了一个叫刘雯静的创业女大学生所复制。王刚认为同行业经营者刘雯静涉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今年7月5日,现代快报在B8版报道了此事。昨日,南京中院一审宣判,刘雯静所在原色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王刚所在的工作室2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刘雯静与王刚双方的公司均从事艺术品的复制制作,属于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法院查明,有争议的《共和之光》的复制工作,是由王刚所在工作室完成。而刘雯静当时作为王刚所在工作室技术人员王金武的学生,只是参与了复制的辅助性工作。
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后来刘雯静所在的原色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时,称刘雯静和几位同学跟着王金武一起参与《共和之光》复制,后来他们与王老师技术班底一起创建了原色公司,专业从事文化艺术传承保护事业。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原色公司在声明中称,原色公司是由复制《共和之光》的技术班底创建,好像王金武已离开了王刚所在的工作室。而实际,到目前为止,从工商登记的资料显示,王金武仍是王刚所在工作室的合作人。所以,声明属于会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时,王刚还指称,刘雯静通过虚假宣传,说复制《共和之光》是她自己完成的,而且借助虚假宣传,还获得了南京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而法庭调查后,认定刘雯静后来获得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与双方之间的争议无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雯静所在的原色公司对虚假宣传行为,登报道歉一次,并赔偿王刚所在的工作室2万元。
宣判后,刘雯静和她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刘雯静确实参与了那幅画复制的辅助性工作,表示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