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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禁止自带酒水,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中烹协和工商“掐起来了”
这些“霸王条款”江苏其实早就有了规范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规定,一直是消费者诟病较多的“霸王条款”。近日,北京工商出台新规,叫停6大餐饮行业“霸王条款”,但随即中国烹饪协会发文认为工商部门对于6种行为的违法定性依据不足,要求北京工商公开道歉。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昨天都作出了回应,称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责。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新规,规范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消费××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这些表述,在餐饮行业里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北京市工商部门逐条进行了违法定性,并援引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北京市工商部门随即要求当地餐饮企业在一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如果逾期不改正,工商部门将进行处罚。

  北京工商

  治理“霸王条款”

  缘起

  12月11日傍晚,中国烹饪协会官方网站上,一则名为《“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激发行业公愤》的文章发在了显眼位置。中烹协认为,工商部门对这6种行为的违法定性依据不足,随即上书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北京工商公开道歉、消除影响。12月12日,中烹协再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开信,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不当处理”。

  中烹协要求道歉

  发酵

  回应

  “这是我们的职责”

  北京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昨天都作出了回应,均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责。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还对中烹协质疑进行了回应(详见右边)。

  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13日也肯定了北京市工商局的行为,这位发言人指出,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中烹协:“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餐饮企业是消毒餐具的提供者,餐饮企业并非违法主体。

  北京工商: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可见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争议

  1

  回应争议

  中烹协: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而且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北京工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禁止自带酒水”

  “包间最低消费××元”

  争议

  2

  中烹协:在《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不管是提前的时长,还是收取的违约金比例,都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

  北京工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争议

  3

  中烹协: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北京工商: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餐饮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餐饮企业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争议

  4

  中烹协:此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意味着工商部门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

  北京工商:这不意味着提倡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时自带食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设置障碍。

  “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争议

  5

  北京对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治理,那么南京是否有相关规定呢?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此前,南京曾对“最终解释权”这项霸王条款进行过治理,但对于餐饮行业的其他霸王条款,还没有进行过专项整治。“房地产、美容、装修等行业的霸王条款,南京都做过专项整治,餐饮行业有一些规定,但专项整治似乎没有。”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于学荣表示,实际上,这些“霸王条款”在江苏早就有相关的规范和行业标准。“2007年,我们就制定了《江苏省餐饮业集体用餐预定服务协议书》,里面对自带酒水等问题,都有明确的说法。”

  于学荣说,这份协议中关于自带酒水一项,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带,也可以不自带。他还提到,关于预定取消或减少,协议范本中也有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明确说法,只要企业和消费者使用这种协议范本,就能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这份协议范本是在工商部门进行过格式化合同的备案的,是有效解决消费争议的一个方法。”

  于学荣介绍,除了协议范本之外,2011年修订的《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也曾对部分“霸王条款”有过明确规定。比如规范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应该和消费者协商约定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并且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不得额外收费。

  “自带酒水”

  “一次性餐具”

  江苏都曾有规范

  江苏情况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认为,北京市工商局的新规是针对行业性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的行政告诫,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而中烹协作为行业协会,他们的看法,代表的是企业的惯性思维。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看哪一项权益,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童天武说,我认为北京工商的行政告诫,体现了广大消费者的心声。工商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帮助消费者维权,解决这些看似合理、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

  “从消费者组织来看,行政部门给予餐饮行业告诫、劝解,要求改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童天武认为,北京工商部门的做法,对于江苏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希望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切实履行起监管的责任,主动纠正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

  现代快报记者 朱蓓

  行政部门应主动

  帮消费者维权

  江苏省消协:

  行政部门应主动

  帮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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