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张刘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刘苟于2007年到2013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通讯员 仲苑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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