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老李将一辆即将报废的货车停在路边,被其他车撞了,在那次事故中,他本人不担责。几天过后,一辆电动车又撞了上去,这次结果很严重,骑车人死了。经交管部门认定,老李承担次要责任。近日,他被死者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8万余元。通讯员 秦研 现代快报记者 刘旌
电动车撞上路边货车
惨剧发生在今年10月4日深夜。当晚11点多,17岁的小陈骑着电动车,后面还坐着一个朋友,他们沿着友谊河路行驶时,突然撞上了停在马路西边的货车。
这一撞,结果很严重:小陈和朋友都倒在了地上,而小陈本人伤得很重,倒地后几乎动弹不得,即使他随后被送往了医院,但在事发1个多小时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陈骑着电动车违规载人,在行驶过程中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司机虽然将车停在了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货车的长宽均超过停车泊位,所以对非机动车行驶有一定的影响。这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交管部门认为,小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坐在小陈身后的朋友不担责。
曾发生过类似事故
对于这一认定结论,货车司机老李并不认可。“我这辆车已经快报废了,所以没买交强险。”老李说,就在9月28日,这辆车停在事发地,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故。但经交警部门认定,他不承担责任。“既然之前就已发生过类似的事故,交警部门也判我无责,为何这次的结果却不同了?”老李随即对这次的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就在这时,小陈的家人已经将他告上法院,要求他承担48万多元的赔偿。12月2日,秦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何两次事故责任认定不同?
这两起事故为何事故责任划分会有差别呢?
昨天下午,交警二大队的民警告诉记者,两起事故其实有着不少差别。在第一起事故中,撞上老李货车的是一辆摩托车,属机动车,而在第二起事故中,撞上货车的是一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此外,摩托车主属无证驾驶,本身就不应开车上路,而且事故的后果也比较轻微,综合各方情况,交警才会认定老李在第一次事故中不担责。
一位交管人士也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车辆必须在泊位内停放,超出泊位停放是不允许的,老李的货车明显“超标”了。不过,老李的代理人提出,这个车位本身也没按要求规划,作为车辆泊位管理部门,也要担责。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如果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法庭将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基准”,再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等内容,作出判决。老李所说的第一起事故,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目前来看,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目前法庭正在组织调解中。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