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议公布的资料显示,仅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就有93501件,同比上升1.53%。会议同时公布了20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酒驾致人死亡案。
2012年10月1日晚,王某、成某、朱某三名在无锡打工的90后贵州老乡一起小酌,王某、成某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王某在明知成某喝酒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借给他驾驶,并与成某女友朱某一起坐在后座。
开出没多久,摩托车撞上了一辆违章停放的货车,成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酒后无证驾驶的成某负主要责任,违章停车的徐某负次要责任。
今年2月,朱某的父母诉至无锡开发区法院,认为因朱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65万余元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某、成某父母和徐某承担。
无锡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朱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9万余元,应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应由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徐某承担30%。此外,对于成某驾驶摩托车造成朱某死亡,王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管理人,明知成某饮酒却仍将摩托车借给成某驾驶,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朱某明知成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仍然冒险乘坐,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扣减王某、朱某应承担的责任,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徐某应赔偿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计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某父母损失19万余元,成某父母在继承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朱某父母损失22万余元,王某赔偿朱某父母损失11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