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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东大博导停车纠纷猝死案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获刑3年 赔偿2.3万元
  快报曾对此案进行连续报道

  2011年9月30日晚上,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陈志明因停车与都某发生纠纷,被都某打了一拳后,他在派出所突然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今年7月,玄武法院一审判决与陈志明有肢体冲突的都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两方都不服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对于这个终审判决结果,双方均难掩失望。都某的辩护律师无奈表示,只能被动接受。而陈志明遗孀邵某则在宣判过程中一直双目紧闭、表情凝重。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她突然冲上审判席,用躺地不起的方式表达不满。

  通讯员 施中轩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案情回顾

  东大教授因停车纠纷猝亡

  2011年9月30日晚,东大博士生导师陈志明因停车与都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陈志明头面部挨拳击后鼻腔出血。

  在派出所处理期间,陈志明突然栽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尸检结论为:陈志明系潜在心脏病变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心脏停搏心源性猝死。家属对尸检结论不满,申请重新鉴定。省公安厅法医中心重新鉴定后认为,陈志明存在高血压性心脏病,因纠纷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病变心脏骤停而死亡。

  法院一审

  打人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都某提起公诉。陈志明妻子和女儿则提出民事索赔536万余元。玄武法院审理认为,都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院二审

  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宣判后,陈志明的妻女以及都某父子均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

  南京中院认为,玄武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及所作的附带民事判决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南京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宣判理由

  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南京中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逐一进行了评判:

  陈志明妻女一方上诉意见

  请求1:改判故意伤害罪

  法院:未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都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经查,都某与陈志明以前素不相识,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是民间纠纷引发,是双方的互相殴打。

  法院认为,都某的殴打行为仅导致被害人轻微外伤,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请求2:重新鉴定

  法院: 无证据证实鉴定有误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法医鉴定存在问题,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的原始录像和重新鉴定”。

  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立即对案发现场和派出所大厅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且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播放,在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观看了全部视频资料,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公安机关已全面收集证据。同时,侦查期间,因被害人亲属对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持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后由江苏省公安厅组织法医在被害人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复核检验,并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鉴定过程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且陈志明妻女也未提供有关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请求3:民事赔偿536万元

  法院: 多项损失无法律依据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将逍遥法外的真正的杀人凶手都某之子缉拿归案,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经查,都某供述及他的儿子等人证言证实,是都某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鼻部出血。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都某的儿子有加害被害人的行为。

  另外,鉴于新刑诉法将死亡赔偿金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取消,又因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陈志明死亡导致其科研项目中断的经济损失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均无法律依据,故对改判536万元的要求不予支持。

  被告都某一方上诉意见

  请求:改判无罪

  法院: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都某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都某应当能够预见拳击他人头面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用拳击被害人面部,以致发生了陈志明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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