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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体检查出“艾滋”被拒录
镇江市民起诉政府部门
要求道歉赔偿,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因入职体检HIV(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镇江市民陈新(化名)被招聘单位拒绝录用。11月18日,他将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新区某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入职以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体检HIV抗体呈阳性,被告知不被录用

  陈新年过30,家住镇江,今年8月,他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看到一则招聘信息,信息称:镇江新区管委会机关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名工作人员。陈新于是报名应聘其中的服务业招商引资的职位。

  9月14日,他参加笔试并通过了笔试。9月21日,他接受了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部及镇江新区某局的面试,当日下午便收到了面试成绩通知单。

  依据“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人数1比1的比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的招聘公告,陈新是该岗位唯一有资格进入体检者。

  9月23日,陈新前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令陈新意外的是,9月30日,新区某局通过电话告知他不予录取,不久公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中也没有陈新的名字。

  10月8日,陈新前往镇江新区管委会所属组织人事部办公室询问情况,被告知未被录取的原因是,他体检结果为HIV抗体呈阳性,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属于体检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标准。

  据了解,招聘信息曾明确,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属于不合格情形之一。

  认为受歧视,起诉索赔

  11月18日,陈新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材料,起诉上述两家单位。陈新在起诉状中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属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陈新认为,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新区某局的行为明显属于歧视,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其办理入职,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律师观点

  应聘的是非公务员职位,用公务员标准不合理

  因体检中HIV抗体呈阳性导致求职被拒,陈新并不是个案,他也不是因此起诉用人单位的第一人。可查询资料显示,以往案例中,用人单位大都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标准;而求职者则认为,该标准和《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

  就陈新的这个案例来看,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坤认为,首先陈新应聘的是非公务员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拒绝录用当事人,不合适。其次,本次招录的工作不是涉及公共卫生的特殊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行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歧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歧视条款,应该修改

  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的律师都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就业促进法》是法律,《艾滋病防治条例》是行政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法律效力最低。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雷洪表示,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艾滋病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根据法律效力确认的原则,在内容冲突时,效力低的不被适用。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彬建议,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中的歧视条款,相关部门应尽快审查并予以修改,以消除法律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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