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的泰国之行是顾女士的家人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痛,顾女士在参加浮潜时不幸溺水身亡。昨天,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顾女士的家属告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审结,旅行社被判赔60多万元人民币。承办法官介绍,这起案件也给旅行社在安保工作方面提了个醒,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仅做宽泛提醒是行不通的。宋华俊 何洁
意外
游客出国浮潜溺水身亡
顾女士50岁左右,去年6月,她和家人开开心心地计划全家出境旅游,随后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在8月为顾女士一家安排泰国苏梅岛六晚七天自由行。其中8月7日的旅游日程安排为“龟岛+珊月湾浮潜一日游”。但就在这一天,意外发生了。
会游泳的顾女士在参加珊月湾浮潜活动时溺水,尽管旅行社以最快速度将顾女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顾女士还是不幸身亡。
事发后,顾女士一家难掩悲痛,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处理完顾女士的后事,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80余万元。
判决
旅行社被判赔60多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旅行社在出团通知时,注明了游客在参加海岛活动时应注意个人安全,根据自己的水性来选择旅游项目,但从具体内容来看,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作为旅游安排中的必有项目,旅行社并未详细地介绍浮潜活动及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无法使游客全面了解该活动,更无法促使游客警惕活动中的危险,对此旅行社存在过错。
在游客溺水后,虽然旅行社尽全力协助游客进行及时的抢救,但限于旅游地点并无完善的医疗设施,而导致游客在较长时间内才被送至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故旅行社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亦存在过错。法院判旅行社向顾女士家属承担顾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60多万元人民币。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
旅行社不能仅提醒“量力而行”
中院承办法官介绍,浮潜属于具有高风险的旅游项目,不过游客往往无法意识到这一点。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对高风险旅游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由此,旅行社的提醒不能仅仅限于量力而行、注意人身安全等宽泛的字眼,应向旅游者做好充分、细致的情况告知和风险预警,并且认真制定好在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危险时的急救、补救方案。例如浮潜,还应包括浮潜可能具有的危险、禁止进行浮潜的疾病、浮潜是否需要懂水性、是否需要专业人士陪同、是否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具体的提示,便于游客考虑自身情况,对浮潜次数进行选择。
此外,旅行社在新开发旅游景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高于开发成熟的景点。对于开发尚不完善的景点,岛上安全设施不足,且在岛屿附近没有设备齐全的医院,旅行社在安排时应当对安全情况事先进行考察,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证的基础上再行规划。
但,游客一定要做到“量力而行”
对于游客来说,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今年5月初,一名上海游客在泰国皇帝岛自由行时溺水身亡。据在场网友描述,死者当时疑为在海中浮潜,但并未穿救生衣。在场游客称,男子被救上岸时未穿救生衣,猜测他正在这片水域浮潜。据了解,这名游客姓盛,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年仅27岁,有一个3岁左右的儿子。五一节期间和同学朋友共五人一起前往泰国自助游,不料发生悲剧。
法官提醒,旅游者一方,在选择旅游项目时,要向旅游经营者进行充分细致的了解。如果涉及高风险旅游项目,要首先考察旅游经营者有无经营权。旅游者也切勿对自身情况过于自信,尤其在选择人生地不熟的出境游时一定要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