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消息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已跃升至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类民生案件。同时,省高院还发布了20起交通肇事典型案件,并将于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并就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提出建议。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25日下午,娄某开着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突然向右打方向,车子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刘某和张某两人,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法院综合分析后,按照事故的原因大小,做出了赔偿责任的裁定,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由刘某和张某自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高速管理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因管理方疏于巡查和修复,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的安全隐患,管理方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 沈法轩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