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看点1
改变“口供至上” 排除刑讯逼供
意见强调,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尤其是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看点2
技侦手段取证 需法院证实
意见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明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另外,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看点3
公检法不能联合办案
意见明确提出,在案件审判阶段,既要重视发挥诉讼程序内部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
意见明确,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看点4
禁就证据请示上级
意见强调,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同时,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看点5
完善重大冤错案通报制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就相关问题积极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工作机制的衔接问题,共同构筑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
据透露,要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要对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根源,确保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再发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据《法制晚报》
相关新闻
最高法开通
官方微博、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网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重大审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释、重点工作情况等信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