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必垫付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某驾校学习课程。在练习倒库移库项目时,教练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入库,非常着急,慌乱中竟然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迅速向后冲去,正在车后的李教练被撞了个结结实实。
虽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教练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教练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教练亲属70万元。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驾校遂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车祸。
“学员是否算无证驾驶”、“教练车旁跟随是否算随车”,庭审中,保险公司和驾校两方的代理律师就这些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这起案件中,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现代快报记者 杨亦文
特约记者 朱秀芹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