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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离婚时,决定独自抚养女儿
十年后,她负担不起了
法院:虽然当时有约定,但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免除

  十年前,陈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十年间,随着物价的上涨,陈女士渐感力不从心,遂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夫从即日起给付女儿抚养费直至成年。昨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陈莹 顾建兵 曹俊

  2000年初,24岁的陈女士与22岁的赵某结婚。第二年5月喜得一女后,双方为女儿的姓氏发生了分歧。后女儿跟了陈女士的姓,但赵某如鲠在喉。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幸福的家庭从此不再。2003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随陈女士生活,并由她独自抚养成人,赵某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两人离婚后不久各自再婚,陈女士生育一子,赵某生育一女。赵某现为驾驶员,月收入2000多元。

  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女儿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陈女士倍感生活的压力,后悔当初不该因一时的冲动不要前夫承担抚养费。为给女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今年8月,陈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如东县法院,要求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法庭上,赵某辩称,当年协议离婚时,陈女士承诺独自养育女儿,不要其承担抚养费,应该遵循当初的约定。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陈女士与赵某离婚时,曾协议不要赵某承担女儿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围绕子女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陈女士一人难以维持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赵某目前经济收入水平,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陈女士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数额过低为由,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时的约定

  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在抚养权中争取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会在对方今后支付子女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甚至约定对方不用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陈女士一人抚养女儿,但近十年来物价上涨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现陈女士一人抚养女儿的能力已明显不足,且已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赵某必须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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