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汉到公交车站休息室灌开水,结果被里面的一条狗咬伤。公交公司表示,狗并非公司员工养的,只是条流浪狗。这钱该谁来赔?近日,钟楼法院审理此案。
今年8月的一天中午,78岁的刘老汉像往常一样在江南商场处乘车。因为口渴,他到公交公司车站驾乘人员休息室开水房内灌开水,打完水刚想出来,就被过道内一条黑狗咬伤。刘老汉随即报了警,然后去疾控中心治疗,花去医药费308.5元。
无缘无故被狗咬,还受到惊吓,刘老汉向钟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308.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官调查发现,那条咬人的狗不是公交公司的人养的,只是条流浪狗,因为找食物才进了公交公司驾乘人员的休息室。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站作为公共场所,容许犬只滞留在车站休息室区间内,应当视为动物管理人,原告在此遭狗咬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赔偿医疗费308.5元。
刘建军 袁煜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