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院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将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对因请托形成的债务关系,以及因感情纠纷,出现实际未出借而产生的“分手费”等,也不受法律保护。通讯员 沈法轩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民间借贷案创历史新高
据省高院通报,近年来,全省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野蛮式生长”。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民间借贷6.3万多件,创历史新高。
省高院发现,这类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并且更加隐蔽,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借贷方式更加复杂。
借贷双方往往以其他法律关系,比如通过买卖合同来掩盖民间借贷行为,案件定性容易产生偏差。
虚假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通过虚构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情形屡有发生;涉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情形比较普遍,刑事和民事交叉问题突出。
“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省高院表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4倍为限。
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仅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对因请托形成的债务关系,以及因感情纠纷,出现实际未出借而产生的“分手费”等,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