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无锡108名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代表聚集一起“大比武”,然而第一个案例就让仲裁员们出现了分歧: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底需不需要再另外进行补偿?
这起案例为劳动纠纷,陈某自2012年2月10日起到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70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10000元,但实际上并未调整。
因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等原因,陈某工作至9月30日后主动离开公司,他提出两点要求,一是用人公司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二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比赛现场,仲裁员们对陈某第一个要求的意见都很统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第二个要求,有些人认为应当支持,有些则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赔偿。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雒堂芝介绍说,对于这个案例,大家的分歧集中在第二点。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原因,主动提出离职要求,将得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而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未给陈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就有理由主动离职,并得到应有的赔偿。
提醒
加班投诉最多
劳动者应多保留证据
据雒堂芝透露,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加班费的投诉,是仲裁案件中最多的一类。根据规定,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此外的时间都作为加班时间。
然而在仲裁院处理的案件中,很多劳动者因提供不出实际劳动时间,而无法正常给自己维权。如单位内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都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如果劳动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员工工作卡、制服、胸卡等,也都可以作为基本证据,在仲裁中有重要作用。
雒堂芝提醒,在平常的工作中,要有收集、保管工作依据的意识,一些细小的东西,也可能成为仲裁中的关键证据。匡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