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张先生想办理销卡手续,却被告知卡里的6.5元余额只转不退,经过协商,对方终于同意退款,但要求张先生提供发票。可张先生的充值发票丢了,没法退。张先生将江苏高速联网中心告上了南京栖霞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江苏高速联网中心退钱。通讯员 栖研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案情回顾
市民为6.5元较真
状告江苏高速联网中心
今年3月,张先生到丹阳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苏通卡销户手续,当时卡内还有6.5元余额。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ETC专用卡)章程》规定,只能将余额转入同类型卡内,不能退还。
张先生称,这个章程和自己当初签的不太一样,他记得,当时的章程上明明白白写着可以退款。这一点得到了江苏高速联网中心的印证,张先生签署的是旧版章程,而在2011年9月,这一条被修改,变成了只能将余额转入同类型的卡内,不能退还。
江苏高速联网中心称,既然张先生办卡的时间是在章程修改前,那么可以帮张先生办理退款,但前提是,张先生必须提供发票。但是过了这么长时间,发票已经找不着了,“没有发票就退不了。”工作人员答复称。
法院判决
没发票就不能退款?
法院:应保护市民财产权 判“退钱”
工作人员表示,在张先生拿不出原始发票的情况下,这笔钱确实不好退。一方面,如果市民充值了1000元,实际上只消费了900元,退款100元,但高速公司已经按照1000元进行了交税,那么这就对开票人造成了收入虚增。另外,如果市民向公司报销了1000元,后来又销卡退还了100元,这就会给报销造成成本虚增。
法院认为,张先生对他持有的苏通卡内余额享有所有权。如果江苏高速联网中心以他不能提供原始发票为由,拒绝退还苏通卡内余额,则损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权利。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如果江苏高速联网中心直接退还余额,可能造成其公司成本虚增的情况,为平衡双方的利益,解决纠纷,根据国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扣除因出具发票已经交纳的营业税0.2元(6.5元×3%),判高速公司退还张先生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