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的孩子在学校摔断了门牙,校方认为这场意外全是“孩子自己的错”,拒绝赔偿,心疼儿子的王女士一气之下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万多元。近日,南京栖霞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应当承担50%的责任。
通讯员 栖研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在学校摔了一跤,小男生门牙没了
王女士的儿子小亮(化名),是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突然接到儿子班主任的电话,称小亮出事了,让她赶紧到南京市口腔医院来一趟。一听这话,王女士心慌了,手上的工作也不做了,立马赶到医院。看到儿子的模样,她的眼泪都掉下来:小脸肿了,门牙也缺了一大块。
“这是怎么回事?”王女士有些生气地问班主任,班主任告诉她,午休时,小亮出去上厕所,结果在回来途中跑得太快,被楼梯台阶绊倒,把牙给磕了。医生表示,面部的一些外伤会慢慢恢复,但是缺损的牙齿只能等孩子成年后才能治疗种植。
王女士带着儿子到口腔医院奔波了好几趟,前前后后光治疗费就花去了2300多元,后面补牙也免不了还得花钱。王女士越想越气,儿子是在学校受伤的,这件事学校得负全责。但由于学校一分钱都不愿赔,她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共计一万余元,还有小亮以后的牙齿修复费。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判承担50%责任
在法院审理时,王女士表示自己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一是事发的台阶没有警示标志,二是每层教学楼护导老师数量太少,只有一人,三是事发时班主任并没有在教室。
校方反驳称,小亮之所以磕断牙齿,是因为他自己跑太快,事发后,班主任及时发现并把孩子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长。而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常常向学生灌输安全常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所以校方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该承担小亮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亮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个案子里,事发地点是处于过道中间突出地面的单独两级台阶,相对容易被忽视、光线较暗,在此校方并未设置提示、警示标志,因此,虽然学校做了校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小亮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另外,小亮虽然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这所学校四年级的学生,有一定认知能力,并且已经在这所学校学习、生活了几年,对于校园环境比较熟悉,所以损害的发生也有自身未尽安全注意的原因,因此,应相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校方应就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王女士只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而护理费、营养费的单据等拿不出来,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方面的诉请,至于小亮的后续费用应该等实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学校赔偿小亮1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