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15正式实施。从“三包”规定到格式条款再到产品召回,在这些与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大修后的法律对经营者的义务做出了哪些强化?各方专家29日专门作出解析。据新华社
三包:7日内有小问题可退
新修订的消法从三个层次入手,让经营者的“三包”义务明明白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首先有国家已经出台的特定类型商品的三包规定,例如刚刚在10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三包”,或者已有当事人约定,那么就照章办理。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杜涛表示,这一条款把目前部分商品实施的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内即使出现的只是一般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过了7日,但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发挥通常的效力和功能,可以称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杜涛表示,要是问题达不到这个程度,还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换货、修理或者退还价款等。“其实这里面还藏了一点,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法律给出了7日的概念,那么由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期限必须高于7日。”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里讲的是‘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们一般说的是自开具发票之日,现在是商品交到消费者手里才开始计算。”
格式条款:制约“霸王条款”
从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到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令消费者深恶痛绝。为此,相对于现行法律,新修订的消法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也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现在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警示、说明义务履行了没有?二是有没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过,修订后的消法并未对违规的格式条款等进行举例说明,不免让许多人失望。对此,杜涛解释说,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一份格式条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召回:首次写入消法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法律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发现产品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刘俊海说,这就同时对经营者的“主动”和“被动”召回做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消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发现问题后,经营者没有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陈剑说。
大家怎么看
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者:在北京某外企工作的宋女士认为,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商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说,航空运输业的格式合同是通过政府审批的,我们应该不断地在审批过程中向政府去报批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条款。欧盟有一个“261条款”,一旦延误了几小时必须赔钱,这些内容我们都在接纳,包括大家比较关心的延误和超售。
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24年前的存单需要兑现时被告知存单已经失效。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秋女士认为,银行贴一个公告就认为已经告知储户,单方面中止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新修订的消法对这种违规的声明已经作出了规定,关键是银行能不能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在法律的督促下改变“霸王思维”,将自己真正定义为服务者。
商家: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说,在业务规章制度和法条中全面渗入消费者保护理念,从客户角度出发,维护客户利益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