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人韩某在公司加班到深夜,不料出了公司大门10分钟后遭遇车祸身亡。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用工企业不服,认为韩某早在下午即下班,事发时已距下班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不是正常下班时间,遂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布,驳回用工企业上诉。
去年7月26日,40岁左右的丰县妇女韩某经人介绍应聘到徐州某食品公司打工。第二天,韩某在公司加班,到23点30分,韩某便搭乘一同加班的同事高某的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重型货车撞上,导致韩某死亡、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韩某、高某不承担责任。随后,韩某丈夫向人保局申请认定工伤。人保局于2013年3月认定韩某为工伤。对此,某食品公司不服,一直上诉到徐州中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车祸发生这天,死者韩某是否属于加班后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事故是否属于合理下班时间?”在法庭上,食品企业认为,韩某在17点已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3点多,时间间隔长达6个多小时,不属于正常的下班途中,不应视为工伤。人保局及韩某丈夫则认为,韩某系加班后在下班行走的必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食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徐冉 谢立华 刘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