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王豫 记者 杨亦文) 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孙某被判决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5140元。
2012年10月1日下午,75岁老人孙某独自一人来到儿子正在装修的房子,将屋内的装修垃圾从六楼窗户扔了下去。之后孙某突然听到一声惨叫,他立即跑到窗口向外看,发现邻居张某捂着头躺在地上。
后经鉴定,张某被高空坠物砸伤构成人身损害四级伤残,护理期限为8年,营养期限为12周。孙某在支付5万元医疗费后已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后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5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