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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503的“阁楼”在502头顶上
老房子的“灰色空间”错位占用,到底要不要还?
  漫画 俞晓翔

  小区的公共区域应该是属于大家的,不过老小区总有这样那样“占用”的事发生。你家占一些,我家占一些,大家都维持了一个表面平衡。只是,突然有人家向其他业主追要“我家的空间”,该怎么办?杨女士刚买了套学区房,就有邻居来敲她家的门讨要“阁楼”。现代快报记者 周彤

  刚买了房,就被隔壁讨要“阁楼”

  为了方便孩子上小学,杨女士一家今年5月购买了一套汉口西路200号小区的老式学区房,“我买的是顶楼,房号是503室。”

  据说,这个小区原来的顶楼是平顶,后来政府对小区进行“平改坡”后,顶楼的不少住户就在自家房子里搭一个楼梯上去,就有了所谓的“阁楼”。杨女士回忆说,“我买房的时候,中介指着阁楼特地跟我说,顶楼是带阁楼的,虽然不算产权面积,不写入合同,但房子的使用面积增加了。”

  可是等杨女士拿到房子之后才知道,“平改坡”之后,她所购买的503室上方的阁楼被504室占用了,于是前任房主就占用了502室上方的阁楼,502室则占用了501室上方的阁楼。“现在我房子刚买好,也拿到房产证了,正打算装修,502室的业主找到我,说要我们交出他们家上方的阁楼。我应该怎么办呢?”杨女士很困惑。

  公共空间,私人无权要求退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所谓‘阁楼’其实属于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郁永勋表示,“老小区中,占用公共资源的事屡见不鲜。对于不少业主来说,这部分空间其实是没有独立产权的灰色地带,是可以占用的。”

  在这个案例中,502室的业主是无权要求503室业主退还“阁楼”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也就是说,《物权法》中要求返还占有权的,应该有两个条件,要么你是所有权人,要么你是合法占有权利人。”郁永勋告诉记者,顶楼的“阁楼”是归全体业主所有,502室业主既非所有权人,也非合法占有权利人,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因此502室业主无权要求503室业主退还“阁楼”空间。

  同时,郁永勋也表示,从占有现状和历史沿革上来看,业主占有阁楼空间已有较长时间了,且各家都有。从尊重历史决定和现状方面来考虑,应该是维持现状。但他提醒,“由于阁楼的空间是公共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整个楼的业主要求开放阁楼,那么顶楼的各家业主是必须归还公共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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