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顾春芳案,昨日上午,省高院对徐州的“红石榴石”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主犯刘福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刘福录、张振国、程晓等人在福禄公司没有任何开采经营行为、没有利润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徐州地区设立多个办事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夸大“红石榴石”的开发价值,以月息5%-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非法集资6.4亿余元,集资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用于支付办事处提成,开展旅游接待、加工首饰等宣传活动吸引投资人,以及个人名义买车、购房等用途。
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3亿余元无法归还。被告人刘建荣等六人在明知刘福录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格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负责集资事项,对社会公开宣传,分别参与向数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万余元至2亿余元不等。
昨日,经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徐州中院一审宣判结果,刘福录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核准死缓;程晓、张振国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案件外,昨天还对“南通姜凤英集资诈骗案”“南通司建华、马国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徐州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刘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了集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