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会在会员卡或者提货券背后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近日,马山一家食品公司就因在提货券背面注明这样一句话,被处罚1000元。工商人员说,这样的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日前,有消费者到马山工商分局投诉,称自己9月10日在某食品公司购买了糕点预约券,券上盖有“2013年9月17日”字样,但是并未注明这是提货券的截止日期,因此这名消费者在前段时间才去兑换糕点,却被告知兑换券已经失效,这名消费者很难理解,因此要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预约券的券面上的确未注明日期字样所代表的是兑换券的使用截止日期,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兑换糕点。
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此券上印的使用说明中,有一条是“商品以门店实物为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某食品公司所有。”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消费解释的权利,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行为),工商部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冯虎 胡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