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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结婚后公婆买的房,有没有儿媳的份?
法院:房子在男方名下,属于对个人的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还没等到七年之痒,黄娟就决定与结婚四年的丈夫吴峰离婚。离婚前,为房子起了争执。吴峰认为,家里两套房,都是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没有黄娟的份。可黄娟却不这么想,因为其中有一套房是婚内买的,她认为应该算是夫妻共有财产。由于一直谈不拢,黄娟起诉到栖霞法院。

  “闪婚”夫妻闹离婚,为了房产上法庭

  2007年,为了让儿子早点结婚,吴峰的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吴峰名下,首付30万,剩余的67万按揭。那一年的年底,吴峰通过相亲认识了黄娟,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闪婚”了。

  婚后不久,黄娟怀孕了,于是辞职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人的生计全靠吴峰。黄娟觉得,自己的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可如今她和吴峰住的房子附近没有好的学校。于是,她提出再到仙林某学校附近买一套房子。吴峰也是这么想的,但对于一个月只有4000多元收入的他来说,养家糊口都勉强,更别说买房了。吴峰的父母是做生意的,得知儿子的想法后,二话没说又出资76万在仙林买了一套房子,房子还是登记在了吴峰的名下。

  虽说有房在手,但是一家的吃喝拉撒还是得靠吴峰,时间久了,两人矛盾越来越深,到了2012年,两人决定离婚。

  不过在离婚前,还得解决一件“大事”:房产怎么分配?吴峰认为,这两套房都是自己父母买的,而且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房子就该归自己。但黄娟可不这么想,第一套房首付是公婆付的,但贷款是婚后还的;而第二套是公婆在他们结婚以后买的,所以两套房她都有份才对。

  双方争执不下,黄娟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法官来“分配”房产。

  婚后公婆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不算共同财产

  近日,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黄娟称,第一套婚房公婆只付了首付,大头都是婚后按揭支付的。虽说都是吴峰一人还贷,但是她是全职太太,丈夫的收入就是家庭收入,所以还贷部分应该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她的说法,吴峰予以反驳,他称每个月其实都是自己的母亲帮忙还贷,自己的钱都交给妻子来养家,根本没有多余的钱。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他还拿出来母亲还月供的证据。他表示,黄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没有为房贷贡献过一分钱。

  对于第二套房,黄娟称,房子是在她和吴峰结婚后买的,既然登记在吴峰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公婆默认把这套房送给了他们夫妻俩,自己起码享有房产的一半份额。对此,吴峰依旧是不同意,房子明明是他的父母买的,也登记在他的名下,如果父母真有心送给他们俩,就会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

  栖霞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婚姻期间购买并登记吴峰名下的房屋属于吴峰父母对吴峰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娟所称,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所以一审判黄娟败诉。

  为什么这么判?

  法官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位于仙林的房屋,是吴峰和黄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购房款均由吴峰父母支付,且该房屋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吴峰一人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这套房屋应当认定为吴峰个人财产。

  至于第一套婚房为何也没有黄娟的份,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法院一般会判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黄娟和吴峰还没有离婚,而且“在夫妻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处理方式,并非是确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属性的依据”,也就是说,虽然这套房的贷款是在两人婚后支付的,但这只是一种形式,黄娟到底有没有“份”,关键得她有没有一起还贷,但目前她并没有拿出证据,所以法院判她败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栖研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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