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用自己的账户帮人转账一百万元,结果居然被出具支票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近日,新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最终判决原告败诉。针对此案,法官也提醒,不应轻易出借与自身身份有关的金融信息,如账号、信用卡、电子账户等。
原告是位于常州春江镇的一家电子公司,被告是常州某办公用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女士。在诉状中,原告电子公司诉称,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去年8月向该公司借款一百万元至今未归还,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该款利息及诉讼费。看上去似乎是起普通借款纠纷。
“他们是恶意诉讼。”开庭时,被告杨女士却说根本不认识原告,何来借款一说,原告电子公司是恶意诉讼,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原来,这一百万元的真正借款人是案外人周某。周某于2012年8月从原告处拿到了其开出的一百万元的转账支票,并在该支票上签名确认,但当时支票上没有记载用途和收款人。同日,周某找到被告杨女士要求帮忙转账。因杨女士与周某认识,不好拒绝,就在周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用途和收款人后将钱转到了自己公司户头,随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周某。
法院审理中又查明,今年6月常州公证处对周某的一份声明书进行过公证,该声明书载明周某不是办公用品公司职工,与办公用品公司仅仅是提供财务做账劳务服务的关系。拿到电子公司开出的一百万元转账支票后,请求杨女士帮忙转账,当日已将该一百万元转账至本人的账户上。而周某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原告才想办法起诉了杨女士。近日,新北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傅璟琳 宁洁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