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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首都机场爆炸案”冀中星一审被判6年
法院认定是故意所为,但现场声称“有炸弹”在量刑时被考虑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0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案情回放:机场引爆“炸弹”

  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其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

  控辩焦点:故意还是过失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具体表现在:

  ——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冀中星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现场称“有炸弹”在量刑时被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冀中星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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