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宁和李业本是多年好友,但为了钱却闹到了法庭上。黄宁拿出两张共520万的欠条要李业还钱,但李业却称自己根本没借那么多,还斥责黄宁“造假”。六合法院认为,黄宁只有借条没有其他“佐证”,难以证明李业向他借款520万元,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李业欠他50万元。
根据黄宁的描述,2011年,李业的厂子遇到了点困难,于是向黄宁张口借钱,并许诺给利息。黄宁也经营一家企业,看到好友有难,他没有犹豫,20万、30万往外借,转眼借款数字就达到了140万。黄宁认为得立个字据才行,李业没有反对,并找来自己的女儿做担保人。15天后,李业又找到了黄宁,又向他借380万。
黄宁说,约定好半年内还钱,但是到了2012年,他只收到了40万的利息,本金部分李业却一拖再拖。黄宁选择了走法律途径。
在法庭上,李业称,尽管有380万借款的借条,但并没有真正履行。而且,这份合同上虽然有自己女儿的签名,但实际上这一签名是她在2009年一张白纸上签的,有“移花接木”之嫌。黄宁也承认,李业女儿“不是当面签的。”
至于另一笔140万元,李业更不认可。“是在哪家银行?转账还是现金给我们的?”李业要求黄宁提供证据。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黄宁提供的各类银行存取汇款记录,除了2011年初的50万元外,其他的借款都难以确定。所以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的实际借贷额为50万元。除去李业已经支付的40万元,法院认定他实际拖欠借款10万元,判决他向黄宁偿还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息。(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陆研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法官说法
光有借条不行,还得拿出佐证
主审法官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