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郑陆镇丁老太房前有几棵生长了30多年的银杏树,近几年陆续死亡。丁老太和家人认为,银杏死亡是隔壁工厂排污所致,他们还特地请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不排除污染致害”。据此,丁老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0多年的银杏陆续死亡
年过七旬的丁老太家住武进区郑陆镇,房前几颗银杏树是老伴生前亲手栽种,有的已经生长了三十多年。可这几年,银杏树总是在每年三、四月份叶子就发黄、变枯,刚入秋时就全部枯黄,且许多叶子都很小。2008年开始,银杏树开始陆续死亡。这让丁老太心疼不已。
与丁老太家相隔一条马路的是一家经营铝铸的小型金属制品公司。公司一生产,就会有大量的烟尘、粉尘从车间的简易排气扇排出来。村里的居民也反映,工厂周围的玉米、水稻出现减产、无产的情形。
丁老太的儿子蒋先生经过多方咨询,认为金属制品公司对自家的银杏树以及周边庄稼造成了损害,便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请求对银杏树进行诊治。同时,还向环保局进行举报。
专业机构认为不排除污染致害
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金属公司所需配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使用,于是责令其停止相关项目的生产,并予以罚款2万元。
在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协调下,蒋某和金属公司同意请江苏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银杏树枯黄原因进行鉴定。林科院于2012年12月出具了报告,证实不排除金属公司污染致害。
丁老太要求金属公司赔偿树木损失,为确定损失金额,蒋先生又请来树木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最终确认损失为12554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丁老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调解老太获赔
在庭审中,丁老太表示除了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外,还希望公司能够搬迁厂址,从根本上杜绝污染。
被告公司方面除不同意赔偿数额外,还说明公司在2003年已通过了环评,当前情况下不会搬迁。
法院调查发现,不少村民反映被告公司违规排污,对周边环境、农业经济和群众身心健康都造成极大伤害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向武进区环保部门提出建议,对金属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确认其在生产过程中有无按照2003年武进区环保局的审批意见生产。
环保部门经调查处理,要求金属公司立即停业整顿,必须经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投入生产。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被告公司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赔偿丁老太的经济损失,并表示一定将工厂的排污设施整改到位,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再开始生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刘玉凤 刘国庆
法官提醒
受害人初步举证后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受害者需就存在污染行为、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同时还需提供污染行为是造成其损害原因的初步证据。污染者则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在受害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就污染行为造成树木损害提供了初步证据,应当由金属公司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而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