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出售发票时,24岁的市民张娟被南京玄武公安分局的民警抓了个正着,并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不过后来她发现,当时的“买家”竟是派出所的辅警。张娟认为,自己是被“钓鱼执法”了。于是,张娟与玄武公安打起了行政官司。昨天,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警方回应称,“钓鱼执法”的说法子虚乌有。
通讯员 玄研
现代快报记者 刘旌
案件回顾
起初
卖发票被抓现行
她被行政拘留了9天
2012年5月5日晚上8点前后,张娟和朋友庄萍一起来到新街口某处,手上拿着一沓市民卡充值发票,准备交给事先约好的买家老王。跟买家见面不久,有民警突然冲了上来,将她和庄萍抓获。现场查获399张发票和400元的交易金。
警方表示,在案发前,张娟曾多次以0.2元到0.4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那里购买充值卡发票,然后又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以1元一张的价格卖出去,赚得差价后再与人分成。
警方认为,张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发票管理制度,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但检察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不予受理”。最终,警方对张娟作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后来
发现买家是辅警
她告公安“钓鱼执法”
“买家老王其实是玄武门派出所的辅警,这不是钓鱼执法是什么?”张娟的代理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蔡敏律师说,派出所让老王去买发票,在双方见面时,办案民警将张娟抓获,这明显是在诱导犯罪。而且在事发后,警方把那400元还给了老王,“按说赃款应该直接没收,怎么能还给老王?”蔡敏认为,这一细节恰能证明,这是派出所在“导演”这件事。
近日,张娟将玄武公安分局告到南京玄武法院,要求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支付拘留9天的国家赔偿。昨天下午,这一案件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是否是“钓鱼执法”?
张娟
诱惑侦查存在违法
怎么能作为犯罪证据?
张娟的代理人蔡敏律师表示,警方在本案中,有着明显的滥用职权和钓鱼执法情节。“虽然张娟以前在网上发过帖子,说可以卖市民卡充值发票,但这不必然导致她把发票卖给老王这件事。”蔡敏表示,没有法律赋予警方可以在侦查、调查非法出售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时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这种取证方式本身就违法,因此这个“被诱捕”的事实,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警方没有查实张娟之前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只认定了这一笔跟老王的交易。但这是一次钓鱼执法,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
警方
辅警也是“群众”
有权举报并配合抓捕
昨天参与庭审的玄武公安法制大队民警表示,老王是玄武区保安公司劳务派遣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员”,有权就他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向警方举报。
法制大队的民警介绍说,当时,老王在上网时发现有人售卖市民卡发票的情况后,向警方举报,并主动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而那笔400元的“赃款”是举报群众所有,所以还给了老王。
此外,警方还表示,张娟被抓后也承认,她曾卖过交通发票,所以即使买家不是老王,她也会卖给别人,“不是我们引起的。”
处罚是否不公?
张娟
一起卖发票
为何同案犯处罚更轻?
蔡敏还表示,警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处罚张娟和庄萍存在不公之处。
蔡敏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张娟联系了庄萍,庄萍在上线黄灿那里拿到发票。“张娟和庄萍是同时被抓的,但庄萍当天就被放走,张娟却一直被留置到次日下午,最终两人所受处罚也不同。”警方对张娟作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而同案犯庄萍则从轻处罚,行政拘留5天。
另一个案犯
因立功被从轻处罚
对此,玄武公安表示,在这件事中,庄萍帮助张娟从黄灿那里买来发票;而张娟在网上发帖并联系买家,所以张娟在案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庄萍则是从犯。
“即使不认定主从犯,庄萍本身也有着立功表现。”据警方介绍,当时庄萍并不是被放走,而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灿。“我们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她作出了从轻处罚。”
笔录是否有猫腻?
张娟
案件还没发生
辅警的笔录就做好了?
案发后,警方分别给张娟、庄萍、黄灿和老王做了笔录,蔡敏细心查阅了这些笔录后,发现了一些明显的漏洞。“老王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是傍晚6点55分到7点50分,但笔录中口述的案发时间是晚上8点左右的事。”此外,庄萍和黄灿的笔录材料上所标注的时间竟然有重叠,记录人为同一人,意味着这些笔录可能是伪造的。
警方
笔录的时间
可能有一些失误
玄武公安对此解释称,庄萍和黄灿的笔录时间之所以有重合,是因为黄灿起初并不是很配合警方工作,所以办案民警来回在不同的询问室对两人做笔录,但这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而老王笔录上记录的时间可能确实有一些失误,但这些问题均不能表明,这些笔录存在问题。
“买家”老王这样说
我在家休息时上网,发现有人卖发票。2012年5月5日下午,我到玄武门派出所向民警报告了这件事,民警叫我配合抓获卖发票的人。我打电话给卖发票的人,问:有没有发票。对方说:我只有五十元面额的发票。我说:我要买四百张,你多少钱一张。对方说:一元钱一张。我说:好的。
我们约定晚上在新街口见面交易。晚上8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对方,说我在新街口,让她来交易。过了一会儿,来了两名女子。我们交易完毕后正准备离开,就被民警抓获了。我们三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
(节选自辅警老王笔录)
说不清的“钓鱼执法”
其实,有关“钓鱼执法”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卓告诉现代快报记者,钓鱼执法是一种民间叫法,这有点类似于刑诉法中所称的“侦查实验”。
对于常规的案件,一般是不可以使用这种方法的,比如有些地方在查黑车过程中使用的类似行为,都是理应被禁止的。
“钓鱼执法”那些事
陕西西安
福建石狮
2012年6月21日
陕西西安
去年6月21日晚上,陕西西安人丁先生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大雁塔北广场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路边有两个女孩向他问路,随后“被交警曲江大队把电动车扣留”。他称,大队里一名民警给他出具了一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他实施了拉客违法行为。2012年7月6日,丁先生按照要求提交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登记证、保证书等,并缴纳500元罚款。几天后,丁先生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雁塔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问题,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2012年9月27日
福建石狮
去年9月27日晚上8点多,福建的邱尚勇开车到石狮市区留东港路办完事,准备开车回家时,有两名执法人员以“乘客”名义询问价格后上车,随即以对方非法经营为由将车扣押,车主认为自己遭遇“钓鱼执法”,将石狮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院。2013年2月,该案在石狮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邱尚勇败诉。
邱尚勇不服,随即上诉至泉州市中院。2013年6月18日,泉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石狮市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石狮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相关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返还之前对邱尚勇的罚款1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石狮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