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县李明(化名)去年有了外遇,他不仅给小三买了私家车,还为她支付了购房款。妻子王玲(化名)知道后和他离了婚,并起诉向小三讨要购房购车款。近日,阜宁法院判令小三返还原配应有的份额。
李明和妻子2000年结婚,育有一对儿女,2012年初,李明与1981年出生的刘敏一见如故,成为情人,当年4月份,他瞒着妻子花12万元为刘敏购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拿出首付14.45万,在阜宁县城光明花苑为她购买了一套安置房。
因为家里催着刘敏结婚,而李明又迟迟不能离婚,2012年8月份,两人决定“和平分手”。2012年8月25日,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明出资为刘敏购买的一套安置房归刘敏所有,李明为刘敏支付的购房款14.45万元作为赠予不再要求返还。
当年9月24日,妻子王玲得知丈夫出轨,还为小三买房买车,一气之下和他离了婚,李明主动将房子和存款给了妻子,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
离婚后,王玲将前夫李明与小三刘敏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他们的赠予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敏返还14.45万元购房款和12万元购车款。庭审中,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买车的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王玲放弃了讨要购车款。
法院认为,李明用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刘敏支付购房款,还将购房款赠予刘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赠予协议无效。因王玲与李明已经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理应各半享有,故王玲对购房款的一半享有返还请求权,即7万多元。姜振军 王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