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南京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渣土车肇事案,驾驶渣土车肇事的3名司机,分别获刑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不等。为了加强对渣土车肇事犯罪的处罚,南京中院在此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运输秩序,严惩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后,近期又出台了两个关于严惩渣土车肇事犯罪的文件。对渣土车肇事引发的案件,法院接到相关材料,将立即审查,做到快速立案、快速移送审理。
通讯员 施中轩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三大原因
导致犯罪案高发
今年上半年,南京法院受理的渣土车肇事案件一共有27起,最多的是六合,一共9起,其次是雨花台区,有6起。至少5名肇事司机获刑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南京法院总结了渣土车肇事犯罪高发的三个主要原因:
1.驾驶员法制意识淡薄。有些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2.经济利益趋动下超载超速。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或者明知车辆有故障仍上路行驶,成为马路杀手。
3.市民安全防范观念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一些市民强行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上快车道,这些现象都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两个文件
严惩渣土车肇事犯罪
据南京中院相关人士介绍,为支持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环境秩序,近日,南京中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切实做好涉案纠纷立案受理工作》的通知。
此次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涉及渣土车肇事的案件,法院接到相关材料后,要做到立即审查、快速立案、快速移送审理。
除了对渣土车肇事后的相关案件有专门的规范外,南京中院还对职能部门在对渣土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案件,也出台了专门的规范。
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渣土运输监管职责,对渣土车运输管理导致的行政案件,法院应按南京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审理有关渣土运输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城管、住建、交通、环保等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信息,维护渣土运输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判决的指引作用,不得以协调变相支持渣土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不得以协调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环境秩序的行为规避处罚。
案件
2012年10月8日
撞伤人后,渣土车司机逃逸
安徽男子张某驾驶苏AX6280号重型倾卸货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大谷路千盛农庄路段处时,速度较快,观察疏忽,将横过马路的市民汪先生撞倒,导致他左脚五趾全部缺失,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4天后,才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赔偿汪先生25万元,并取得他的谅解。
昨天,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车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他后来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考虑到他有肇事逃逸情节,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刑6个月。
2013年3月29日
刹车不合格,渣土车撞死人
王某驾驶苏AX3698渣土车,在秦淮区永乐路转弯时,没注意观察避让直行的车辆,将骑自行车的一位女子撞倒并碾轧,致其死亡。
事发后,经技术部门鉴定,王某驾驶的渣土车,刹车不合格,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审理前,王某所在单位与死亡的女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昨天,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他主动自首,并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刑1年10个月。
2013年5月31日
渣土车超载,撞死民警
范某驾驶超载的苏AB0886的渣土车,沿浦口桥石线由西向东行至17.4公里处,遇到石桥派出所民警应良平驾驶的苏A1159警车由东南向西北方向通过道路。
范某驾驶渣土车速度较快,避让不及,向左打方向,撞到应良平驾驶的警车,并将警车推移至路外,撞到一电线杆,造成应良平和车上辅警徐维平受伤,后应良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经过鉴定,范某的渣土车超载110.19%。
昨天,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驾车时,因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他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获刑2年6个月。
宣判结束后,范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