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允许
慈善组织投资经营
21日至23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会期间,海内外专家举办论证会,对如何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进行探讨。这一条例送审稿在“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鼓励超额捐赠,放宽免税收入范围”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记者在22日举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上看到,“条例送审稿”共有13章131条,主要内容包括: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服务、慈善透明与监管、税收减免、慈善培育、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条例送审稿”当中格外引人注目的一大创新是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据深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慈善组织的财产多元化和财产保值增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限制颇多。“条例送审稿”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保值增值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