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连云港小伙小强(化名)被一家待遇不错的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秋天,他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参军不久,公司突然书面通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他已经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到通知后小强对自己退伍后的去向感到很忧虑。日前,小强的父亲来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连云区法院法官指出,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征入伍后,对用人单位来说,该职工的确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国家对职工应征入伍后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法官称,根据上述的这些规定,小强应征入伍后,在义务服兵役期间,原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小强在义务兵两年服役期满后,有权要求回到原单位继续上班。朱先明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