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