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的山羊不明死亡,为减少损失,有人“昧着良心”将其低价贩卖流入市场。近日,江苏海安法院判决,6名被告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获刑,同时他们还收到了一份“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他们被禁止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再卖羊肉了。
卜某是海安当地一家山羊养殖专业户,凭着十多年的经验,规模不断扩大,收益十分可观。今年夏天,卜某发现往日活泼好动的山羊开始打蔫并陆续倒地死亡,最多时一天死了6只。卜某请了多名兽医诊治,也未能查明死因。卜某怀疑山羊死亡是因为吃了不合格的饲料,但这仅是怀疑,没有证据,向饲料供应商索赔之路走不通。
面对巨大的损失,卜某坐不住了。他思前想后,萌生了出售死羊“止损”的念头。其后一周内,卜某将42只已死的和病危的山羊做放血处理,然后亲自或指使仲某、陈某将其低价卖给王某等3名商贩。
死羊的销售价格连活羊的一半都不到,王某等人将死羊收购后加价销售,流入市场。有海安市民买到死羊肉后,发现不对便报了警。
很快,通过追查死羊肉的来源,卜某等6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对于销售死羊的行为,卜某等人供认不讳。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卜某等6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卜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00至25000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卜某等人还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缓刑的同时,法院应当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此,卜某等人被判处了缓刑,虽没有人身自由地限制,但海安法院发出了“禁止令”,他们在缓刑期内,将不能再从事和食品销售有关的活动。卜某虽然是养羊大户,但在缓刑期间,他就算养了羊,也不能对外销售羊肉,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卜某等人被发食品安全“禁止令”并非个案。
2010年9月开始,于某等人在沭阳购买工业亚硝酸钠、大红等化工原料、染料,用于熬制牛肉获利50多万元。今年3月20日,于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那么,对于这些“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海安法院法官介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卜某等人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动向,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发现他们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那么他们的缓刑很可能变为收监,那时他们就可能真正失去自由,住进牢房了。“一般来说,他们不会冒这个险。”法院相关人士接受采访表示,截至目前还没有发现违反禁止令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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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
各种“禁止令”
禁止令是法院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等等。最常见禁止令出现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案件中。
2011年6月,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一起强奸案,被告强奸了女友。虽然被判缓刑,但法院同时开出了一道人身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与女友接触;2011年,南京一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伤人,法院发出一道“禁止令”,不允许其再玩电脑。
此外,还有高消费“禁止令”,南京法院曾有判例。2011年,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判决了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两名被告人依法被判缓刑。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庭明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以及从事高消费活动。